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审批(撤销PG电子游戏攻略与手机版教程(2025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5-10-23 2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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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咨询电线、国家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二区乙23-3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产生的相关决议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撤销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一)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股东(会)决议解散。(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因分立或者合并需要解散。(四)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五)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依法被取消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