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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既是一种娱乐表达的方式(如音乐、表演类、游戏电竞直播),又是一种社交媒体(如秀场类直播、直播交友),同时也是一种营销工具(直播带货)。网络直播为公众传播信息、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商品,为网红和平台带来了大量的现金流,但是也存在各种合规问题、法律风险和行业商业模式的一些风险。本文试图通过分析直播平台面临的常见的法律风险,对搭建相关合规风险防控体系提供思路和方法。
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6.38亿,比2020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7.2%,占网民整体63.1%(艾瑞咨询数据)。主要的直播类型有:(1)电商直播(如抖音、快手、淘宝,主要做直播带货、品牌宣传推广);(2)电竞直播(虎牙、斗鱼,主要做端游、手游的电竞直播);(3)秀场类直播(也称为泛娱乐类直播,代表类型:YY、映客、花椒,主要包含网红聊天、K歌、表演等于用户提升互动);(4)体育直播(腾讯体育、央视体育和PP体育,主要是篮球、足球等体育赛事的直播);(5)企业直播(主要是针对B端用户,用于培训及承办大型商务活动,企业直播包含在线教育类直播)等。
MCN和公会的发展使得直播运营的专业化、精细化、规模化和商业化成为可能,对主播的管理更加规范化。
(1) 对人的技术:3D技术-主播虚拟卡通形象(3D人脸面部表情捕捉技术),美颜技术,声音特效等各种道具等,美化主播形象;
(2) 网络传输的技术:5G技术提高网络传输速度,减少直播的延迟效应,随时随地可以直播,对直播行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3) 直播场景和直播体验的技术:VR(虚拟现实)、AR(增强现实)、MR(混合现实技术),在现实场景中呈现虚拟场景,在虚拟世界、现实世界和用户之间搭起一个交互反馈的信息回路,这些技术可以将虚拟场景呈现在直播中,提升多元化的用户体验;
受疫情影响,各种直播垂直细分领域快速发展,如教育类直播、健身类直播、Live house类的在线直播、云旅游直播等,整体用户规模达到5.87亿人(2020年),潜在用户规模呈现继续扩大的趋势。
iiMedia Research(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直播用户最常观看的节目类型是娱乐类,比例为75.5%;其次是生活类,比例为73.6%;43.3%和42.2%的中国用户会选择观看体育类和电竞类。用户男性比例高出女性5.2%。年龄分布31-40岁用户为主力,占比达36.5%,主要是游戏直播、秀场直播对男性的吸引力较大。
直播产业链分照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1)主播运营:MCN(公会)、网络红人;(2)内容生产制作:UGC、PGC;(3)平台:电商平台、内容平台;(4)需求方:品牌商家;(5)消费者、用户;(6)技术服务方,为直播提供相关直播技术。
直播是一种传播方式,拉近信息输出方与接收方的距离,给观众带来参与感、互动感。直播行业越来越注重垂直领域的布局,通过将直播与电商、教育、游戏、扶贫、公益等多个行业结合,基于网红经济,借助私域流量和公域流量, 挖掘更多盈利方式,如:(1)用户打赏;(2)电商带货;(3)付费直播课程(网课)。
随着直播行业的不断完善发展,行业监管趋于严格,2020年至2021年是监管的热点,监管部门发布的主要规范性文件如下(具体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主要内容见本文附表)。
2020年11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方主体的责任义务、禁止性规定、经营活动规范和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
2020年11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对点击量高、成交量虚高、“打赏”金额大的直播间建立人机结合的重点监看审核机制。
2020年11月,网信办也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1年2月,国家网信办、全国扫黄打非办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督促平台对主播账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防范非理性、激情打赏,遏制商业营销乱象;直播行业的规范化和生态治理推动行业进行洗牌,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将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等。
2022年4月,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宣部出版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平台游戏直播管理的通知》。一是禁止网络视听平台传播违法违规游戏;二是加强游戏直播内容播出管理;三是加强游戏主播行为规范;四是禁止违法失德人员人员利用直播发声出镜;五是督促网络直播平台建立并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六是严格履行分类报审报备制度。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姓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如果涉及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或者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或者任何开办网络直播答题的节目,需要此证。
(1)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五)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2)持有《许可证》且许可项目为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七)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方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进行视音频直播。
(3)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平台应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及个人,包括开设互联网直播间以个人网络演艺形式开展直播业务但不持有《许可证》的机构,均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上述所列活动、事件的视音频直播服务,不得利用网络直播平台(直播间)开办新闻、综艺、体育、访谈、评论等各类视听节目,不得开办视听节目直播频道,不得开办网络直播答题节目。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电台”“TV”等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
拿到直播相关资质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在直播服务上线日内到属地公安机关履行公安备案手续。
《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文化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要求表演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采取面谈、录制通话视频等有效方式进行核实。直播平台应当对互联网直播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直播平台遇到的关于主播的风险有:(1)入驻通过实名认证,但实际开播时直播间的主播和入驻时通过实名认证的并不是同一人;(2)未成年人主播借用其已成年的兄弟姐妹的身份证完成主播认证,并进行开播;(3)主播账号偶尔借用给其他人使用并开播;(4)主播的账号直播时除主播之外,有其他人出镜直播,而其他人并未进行过实名认证就出镜;(5)主播账号被盗。
由于直播,特别是秀场类直播,主播的收入主要依赖于粉丝打赏,因此人身属性较强,主播接受打赏及提现的行为涉及金钱交易,确认主播身份,收集主播人脸照片,并在主播开播时将照片与人脸进行核对,确保直播内容安全是尤为重要的。
另外,对于主播的相关资质,除了主播需须进行身份证实名认证外,其他合规要求如下:(1)未成年人禁止开通主播频道;(2)境外表演者(含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要在开通前向文化部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开通;(3)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的主持人应具备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相应的条件。
(1) 活动类直播: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一般活动提前49小时: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将拟直播的活动相关信息报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2) 直播答题:开设网络直播答题节目,应提前5天将拟直播的具体节目信息通过“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备案系统”备案,备案通过方可上线) 直播营销活动:以直播节目形式举办电商节、电商日、促销日等主题电商活动,应提前14个工作日将活动嘉宾、主播、内容、设置等信息报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4) 游戏直播:游戏直播节目上线、播出及版面设置应按直播节目相关要求报送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网络视听平台(包括在相关平台开设的各类境内外个人和机构账号)直播境外游戏节目或比赛应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
(5) 境外人员直播:社会知名人士及境外人员开设直播间,应提前向广电主管部门报备。
内容合规的相关要求主要体现在《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及《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三个文件中。
加强网络直播服务许可备案管理(ICP证、公安备案等),网络接入服务者和APP应用市场应进行把关。有关部门将建立违法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黑名单,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核验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ICP、IP地址和域名信息,不得为信息不一致、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网站、APP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应用商店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网络直播服务APP提供分发服务。
①对直播内容的监管标准与视听节目的监管标准基本一致(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信办)规定,不得利用直播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②弹幕、评论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内容安全(如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直播,不得开通弹幕);③电商直播:不得夸大陈述、误导、欺骗消费者;④不得对未取得审查批号或备案编号的网络游戏产品,进行展示或解说;⑤直播答题不得过度营销、炒作。
①网络主播身份证实名;②网络主播管理及黑名单制度;③(主播账号分级管理。
技术阻断的能力,技术跟踪的能力;内容审核信息过滤技术,先审后发的技术能力,日志存储相关技术能力。
①内容审核制度:建立人工审核队伍,利用技术监测,对敏感词汇、画面及声音进行实时过滤;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如切断信号、关闭频道、停止传播、保存记录,向主管机关报告等);③投诉举报机制: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④报告报备机制:自审记录和发现的违规行为定期上报监管部门的机制;⑤7*24小时及时响应机制;⑥违法违规内容的处置机制;⑦主播黑名单制度等;⑧内部巡查管理制度;⑨网络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等等。
主要针对带货类的直播,此类直播在性质上属于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活动。相关风险有:(1)主播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诋毁他人商誉、恶意刷单、数据造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带货方式低俗和其他触犯《广告法》的行为;(2)商品本身的质量或销售资质所产生的风险,如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产品,消费者退货维权难。
对于直播营销平台,《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平台的相关业务和责任:
制定直播营销商品和服务负面目录(禁止销售和营销的商品列表);(2)实名制核验和涉税信息提供:平台应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向税务机关报送身份信息和其他涉税信息;(3)跳转服务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跳转服务的信息安全管理,防范信息安全风险;(4)违法营销处置: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高风险营销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暂停直播等措施;(5)警示私下交易: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6)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处理: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投诉;(7)履行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义务:直播营销平台提供付费导流等服务,对网络直播营销进行宣传、推广,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平台不得为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帮助、便利条件;(8)税务代扣代缴义务:直播营销平台及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未成年人参与直播存在较高政策风险,主要是直播中会涉及未成年人隐私、肖像权或者是影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因素,易引起负面舆情和平台形象。未成年人保护合规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等。未成年人不得作为主播,且开展未成年人活动的直播,不仅要获得相关活动组织方及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意,还要在节目立意、主持人资格、活动内容等方面均符合监管要求。在实操过程中频繁发生的问题主要是未成年人充值退款的问题,核心争议点有:
由于直播打赏是主播、公会和直播平台的主要营利模式,而打赏、刷礼物都要使用虚拟币,因此,虚拟币相关的合规也比较重要。首先,直播虚拟币不是游戏业务,而是直播业务,所以不需要事先获得许可。其次,只允许用真实货币购买虚拟币,而不允许将虚拟币反过来转换为真实货币,否则涉嫌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直播平台经营者不得在用户直接投入现金或虚拟货币的前提下,采取开箱、抽奖、押宝、随机抽取等博彩方式分配游戏道具或虚拟货币。最后,如直播平台终止服务(如终止运营、技术原因等)应提前60天,予以公告,对于用户已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给予退还。另外,直播平台的打赏数额巨大,也可能存在相关洗钱的风险。
直播平台APP作为APP也需要履行数据合规相关义务(隐私政策、权限获取、第三方SDK、数据使用、数据存储和数据处理等问题),特别是涉及用户打赏,未成年人退款,用户手机号实名、主播身份证实名等数据收集、日志存储,主播人脸认证、直播交友过程中的真颜认证等问题均涉及相关数据合规和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
如未履行网站备案义务、无照经营、未履行网站信息备份存储义务,有关违法违规内容未向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信息等,可能会导致网站面临罚款、责令关停网站、限期改正、暂时关闭网站、吊销经营许可证等风险。
有些犯罪团伙利用直播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此时,平台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刑法》286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87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比如直播交友类的电信诈骗,以及平台明知主播从事该类违法活动仍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存储、通讯传输等服务,可能构成帮信罪。2022年江苏某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跨国网络直播平台涉黄涉赌案宣判,犯罪分子便是通过一款“隐身”App为平台进行犯罪,其涉及的罪名有“组织淫秽表演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开设赌场罪”等。
如果主播在直播间中演唱歌曲,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未支付许可费,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而平台和主播之间存在收益分享关系,且直播的知识产权合同约定归属平台,此时,法院会判决平台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参见音著协诉斗鱼案)。游戏直播也涉及版权问题,根据《北京高院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审理指南》,网络游戏的组成要素可以单独构成作品,片头、片尾及过长动画等可以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游戏画面具有作品属性,因此游戏电竞赛事的主办方必须获得游戏开发者授权,才可组织商业性的游戏竞技比赛活动。
如花椒直播网红吴某坠楼案:网红吴某徒手攀爬高楼等危险动作直播,拥有百万粉丝,网红吴某次攀爬时(为完成签约所规定任务,但未提供证据),失手坠落身亡。一审法院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含审核、告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平台为借助吴某知名度进行宣传,拍摄相关视频作为推广,并支付了酬劳,对网红吴某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促进作用,直播平台对网红的坠亡有过错。二审法院认为平台对网红吴某的死亡承担的责任是次要的且轻微的,但平台确实对原告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
如江某、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主播江某通过公会和平台存在独家合作,《虎牙主播合作协议(预付)》第1.2条约定了排他条款,乙方(主播)不得在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竞争关系的现有及未来的网络直播平台及移动端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斗鱼直播等平台)以任何形式进行或参与直播,包括任职、兼职、挂职或免费直播;合约第7.3条约定了违约责任。如违反第1.2条,则构成重大违约,甲方(虎牙)有权收回乙方在甲方平台已获得的所有收益,并要求乙方赔偿2400万元人民币或乙方在甲方平台已获取所有收益的5倍(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全部损失。后一审法院支持了虎牙4900万违约金的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由于直播平台的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用户对网红主播的直播打赏,因此,优质主播对于直播平台而言是核心的竞争力和生产力,对于优质主播,平台倾向于与主播签署独家合作协议。为提高主播知名度,直播平台也会给主播提供各种宣传推广,并投入更多的包装、培训和宣推成本。一旦主播成为优质网红,拥有大量的粉丝关注,主播跳槽,或者被其他直播平台挖角,会给原直播平台造成巨大的损失,会造成主播粉丝用户也跟随和迁移到其他平台,从而打赏收入也会跟随和迁移到其他平台。而在直播行业,主播被挖角或主播主动跳槽在行业内是非常普遍的行业现象,这类合同风险和纠纷也会层出不穷。
平台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主要体现在:主播挖角、商业诋毁及恶意举报。商业诋毁的典型案例有虎牙诉斗鱼商业诋毁案。在此案中,法院判决斗鱼通过微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及误导性的信息,损害了虎牙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用户请求,或监管机构要求,或司法判决要求平台将打赏给主播的金额予以退还常见以下几种多种情形:用于打赏的金额是赃款或公款;未成年人打赏;欺诈方式诱导用户打赏等。在上述情况下,主播收到打赏的款项后已完成提现或已跑路,或者打赏款项已分散将款项打赏给了不同主播和不同公会(真实打赏行为和存在争议的打赏行为出现了混同,难以计算清楚),此时用户要求直播平台进行退款,此时直播平台无法退还全款,只能退还直播平台收取的打赏款项的分成这部分。而对主播已经提现的部分,直播平台如果承担了退款责任,向主播或公会追缴会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直播平台和主播和公会之间提前通过协议约定打赏款项涉及退款争议时如何处理,从而减少平台的经济损失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直播平台被行政机关或司法判决要退还全款的情况下。
综上,从行业的监管趋势来看,直播行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监管日趋严格,直播平台的合规体系和风控体系的框架设计,一是要把控住平台核心的合规防线(如资质合规、内容合规、主播入驻合规、数据合规、内部管理机制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合规、虚拟币合规、税务合规、电商营销合规等),就监管关注的热点问题和重点问题进行重点合规落地,避免出现相关约谈、行政处罚和涉刑案件;二是根据直播平台频繁发生的各种案件和纠纷(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合同纠纷、打赏金额退款纠纷等),总结出直播平台的共性风险,并想办法寻找各种抓手进行风险防控,例如平台从与主播的协议、与公会的协议、平台协议等角度进行防范,保护好平台的核心竞争力,理清楚平台责任和主播和公会的责任,出现纠纷时,可以通过合同的条款、相关财务数据和证据支撑相应的合理诉求,避免平台承担相关不合理的经济损失。
白帆,北京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力学工程科学系和法学院和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硕士),兼具理工和法律背景。对影视传媒、TMT领域、互联网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研究经验。
曾在阿里巴巴法务部、中央电视台等单位工作。曾负责阿里数娱(家庭娱乐)、优酷BU的运营线、产品技术、内容开放平台、短视频、直播等业务的法务支持和优酷BU数据合规、合规监管、版权管理、侵权投诉、法研等工作。在央视期间,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策略研究、合同管理、版权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