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PG电子游戏攻略与手机版教程(2025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6-02-05 18: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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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秋季起,我省在部分高校开展了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工作。通过试点,规范了学校的收费行为,实现了学年收费制向学分制收费的平稳过渡,有力地促进了高等教育培养制度改革的深化。为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总体稳定,2006/2007学年,我省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规定继续试行一年。

  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包括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的研究生教育;以及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的本科阶段学生。上述各类研究生2006/2007学年的学费标准,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2006年春季招生简章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正式执行。2007年/2008学年研究生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方案,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后执行。

  高校举办的预科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学位学生;自费来华留学生;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试、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的学生等其他办学形式的学生学费,我省已有明确政策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政策;没有政策规定的,由举办学校根据其培养成本,通过充分论证,提出学费建议标准,报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再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中,事关全省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个别高校特殊办学形式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

  高校学费必须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

  高校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的,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继续执行我省有关规定,其标准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学校实际成本、住宿条件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学校申报、省教育厅审核,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住宿费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入学考试,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水平考试,网络教育学生入学考试,专升本考试,保送生测试,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其他特殊类型学生入学测试,来华留学申请、注册和考试等招生入学报名考试(含笔试、复试或面试)以及其他教育考试,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高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暂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的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批,重新制定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收费时应注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